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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政要全鑒(典藏誦讀版)

第32章 刑法第三十一——刑罰的意義

  【原典】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wù)在寬簡(jiǎn)。古人云,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jìn)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dāng)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痹t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于三槐、九棘①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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