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準備階段
“書記員就位!”
書記員李超:“請肅靜。公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入庭以上人員依次入庭?!?p> “各人員就位!”
書記員李超:“下面宣布法庭規(guī)則:
1.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
2.訴訟參與人在開庭審判期間的發(fā)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3.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4.法庭內不得吸煙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qū)。
5.法庭內禁止使用移動電話、傳呼機。
6.法庭審理過程中旁聽群眾不得發(fā)言、提問不得鼓掌、喧嘩、吵鬧和進行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7.未經許可未成年人不得進入法庭。對于違反法庭紀律的旁聽人員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書記員李超請全體起立起立完畢。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判長和2名審判員入庭坐定。請全體坐下。
書記員李超轉身面向審判長報告審判長本案的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審開庭工作已經準備就緒可以開庭?!?p> 審判長趙蕾:“京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現在開庭(敲法槌)。傳被告人鐘志偉到庭!”
審判長趙蕾:“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鐘志偉:“鐘志偉?!?p> 審判長趙蕾:“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鐘志偉:“1971年5月6日出生?!?p> 審判長趙蕾:“民族?”
被告人鐘志偉:“漢族?!?p> 審判長趙蕾:“職業(yè)?”
被告人鐘志偉:“科學家?!?p> 審判長趙蕾:“籍貫?家庭住址?”
被告人鐘志偉:“江南省京華市人,住江南省京華市團河區(qū)碧桂園一棟902?!?p> 審判長趙蕾:“你是否受過法律處分?受過何種法律處分?是什么時間、什么原因受到法律處分?”
被告人鐘志偉:“沒有?!?p> 審判長趙蕾:“你是什么時間因為什么被刑事拘留的?什么時間被逮捕的?”
被告人鐘志偉:“他們認為我的論文犯了反人類罪,我在新歷2253年七月九日被逮捕拘留。”
審判長趙蕾:“你在開庭10日前是否受到本院送達的京華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被告人鐘志偉:“無?!?p> 審判長趙蕾(皺了皺眉頭):“你是否在開庭3日前收到了開庭傳票?”
被告人鐘志偉:“無。
審判長趙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guī)定本院今天依法公開審理京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鐘志偉反人類罪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秀華、劉秀訴鐘志偉民事賠償一案。
審判長趙蕾現在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名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guī)定本庭由京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趙蕾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曉春、審判員鐘偉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李超擔任本案的記錄。京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昊、周志勇出庭支持公訴。
審判長趙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如果你認為剛才宣布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不能公正處理本案可以要求更換其中人員。
審判長趙蕾被告人你聽清楚了嗎你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鐘志偉挺清楚了不申請回避。
審判長趙蕾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秀華、劉秀你們是否申請回避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秀不申請。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秀華不申請。
審判長趙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4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利以外還可以委托律師或親友為其辯護。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自本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副本之后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本院通過京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京華市萬凱律師事務所金正浩律師出庭為被告人鐘志偉辯護。被告人鐘志偉你是否同意金正浩律師為你辯護
被告人鐘志偉同意。
審判長趙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如果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可以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你聽清楚沒有
被告人鐘志偉聽清楚了。
審判長趙蕾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還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被告人享有最后的申述的權利。
審判長趙蕾被告人鐘志偉以上權利你聽清楚了嗎
被告人鐘志偉聽清楚了。
審判長趙蕾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秀華、劉秀以上權利你們聽清楚了嗎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田秀華聽清楚了。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秀聽清楚了。
新人求原諒